自5月4日起,撤销西院区、南院区病案复印业务,相关病案复印业务请至和平路院区和临港院区便民服务中心办理。
和平路院区病案复印地址:医院南大门西侧便民服务中心。
临港院区病案复印地址:临港院区门诊楼大厅便民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631-5287634 (和平路院区),0631-5560071(临港院区)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日,节假日不休
上午8:00-12:00 下午13:30-17:00
温馨提示:需要复印住院病历的患者,请在患者出院7-10个工作日之后携带有效证件到和平路院区南门西侧便民服务中心或者临港院区门诊楼大厅便民服务中心复印病案,如果不是患者本人复印,其代理人请携带患者填写的复印病历授权委托书及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原件)来院复印。
网上病案复印提示:患者出院7-10个工作日之后,可以申请网上预约复印,选择自取或邮寄方式领取病案。网上预约复印二维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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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规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原件);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原件,无身份证的患儿,需提供户口本,以证明其代理人为法定监护人),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原件),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警官证原件),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核定为每张(含A4、B5纸)0.5元,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鲁发改成本〔2020〕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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